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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1-10 14:14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社厅 浏览量: 字体: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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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事业单位以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更好地理解《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评审条件》,切实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现将《评审条件》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过程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7〕94号)要求,自2018年起我厅分步对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标准和条件进行修订。2020年,自治区司法厅启动了律师系列条件修订工作。在旧条件的基础上,通过深入调研,参考外省区的标准和条件,结合我区律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形成了初稿。就初稿向本领域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征求意见建议后,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之后,我厅邀请行业专家召开座谈会讨论修订,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进行讨论修改后,经合法性审查形成最终稿。

二、主要内容

《评审条件》主要分为四章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级别的名称和申报人员范围。律师系列按级别分为:四级律师(初级)、三级律师(中级)、二级律师(副高级)、一级律师(正高级)。律师系列评审条件适用范围包括:经我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在法律援助中心执业的专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要求,对申报人员基本条件、学历条件、专业知识和业绩成果,按申报职称级别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破格条件,明确对我区法治社会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引进的高层次律师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达到相应条件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第四章附则,主要明确了在评审中实行一票否决的情形及任职期间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存在学术不端、业绩造假等情况的处理办法。对条件中表彰奖励、科研课题、学术著作及教材、期刊与质量等级、论文作品等进行了明确界定和解释。

三、主要特点

(一)突出业绩能力评价。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区律师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建立健全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律师人才评价体系。此次修订的申报条件,主要在业绩成果中做了修订:一是提高了每个职称级别的年法律事务办理量,并增加了要求提供代表申报人专业水平的案(证)例。二是申报初级职称,增加了提供1篇业务综述报告。中级职称以上,适当减少发表法律专业论文的数量,但提高了发表的质量和有较高学术水平、实物应用价值的法学论文。

(二)增加公益性法律服务要求。初级职称中增加“社会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件以上,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件以上”,中级以上职称不仅要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同时要求热心社会公益,每年到村(社区)开展一定次数的普法、咨询等公益法律服务,鼓励和引导律师为法治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三)评价标准进一步完善。突出强调品德、能力、业绩的考核,倡导德艺双馨,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不仅一票否决,且规定其后五年内不得申报。进一步完善破格条件,相应的提高了发表论文的专业性,对申报者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社会贡献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相关图解:《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政策图解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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