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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1-10 14:13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社厅 浏览量: 字体: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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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事业单位以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更好地理解《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评审条件》,切实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现将《评审条件》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过程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7〕94号)要求,自2018年起我厅分步对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标准和条件进行修订。2020年,自治区司法厅启动了公证员系列职称条件修订工作。在旧条件基础上,通过深入调研,参考外省区的标准和条件,结合我区本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形成了初稿。就初稿向本领域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征求意见建议后,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之后,我厅邀请行业专家召开座谈会讨论修订,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进行讨论修改后,经合法性审查形成最终稿。

二、主要内容

《评审条件》主要分为四章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级别的名称和申报人员范围。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按级别分为:四级公证员(初级)、三级公证员(中级)、二级公证员(副高级)、一级公证员(正高级)。公证员系列评审条件适用范围包括:我区已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并在公证岗位上从事公证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已取得非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并已在公证机构执业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可申报评审公证员系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第二章申报条件与要求,对申报人员基本条件、学历条件、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按申报职称级别进行了整合和规定。

第三章破格条件,明确申报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职称的破格条件,以及对我区公证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引进的高层次法律或者公证专业技术人才,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试行)》(宁人社发〔2018〕80号)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四章附则,主要明确了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受党纪、政纪处分或有学术不端、出现技术责任事故专业技术人员延期申报,对条件中“公开发行的刊物”、法律专业著作、国家级核心期刊等进行了明确界定和解释。

三、主要特点:

(一)对各层级职称申报的条件与要求进行整合汇总

将旧条件中“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合并到各个层级职称的条件与要求中,统一汇总在申报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的条件与要求的相应条款中,使申报人员更能清晰地了解到各级别职称的具体要求,便于提交申报材料与相应证书。

(二)完善申报各级别的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在旧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了申报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的人员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应当满足的工作年限。申报四级公证员,中专学历毕业的,从事公证工作5年以上,取得大学专科学历毕业的,从事公证工作3年以上;申报三级公证员,大专或本科毕业的,取得并聘任到四级公证员岗位从事公证专业工作4年以上;申报二级公证员,大学专科毕业的,在公证员岗位上工作20年以上,取得并聘任到三级公证员岗位上从事公证工作5年以上。

(三)突出品德、能力、业绩的评价

将定性评价改为定量评价,减少评价过程中主观人为因素,强化评审刚性,突出业绩导向,全面客观反映申报人的专业水平、能力贡献、岗位履职绩效等。引导专业技术人员提高法学专业理论水平、系统掌握法律知识和公证实务,熟悉与公证相关的学科知识,能联合开展公证理论与实务课题研究,更加强调将实务经验、课题研究融入到论文中。申报副高级职称可用具有较高水平的业务研讨文章代替论文。

 

相关图解:《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政策图解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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