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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及城乡社区工作者等相关工作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1-10 14:09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社厅 浏览量: 字体: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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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及时高效保障阻击新冠肺炎疫情医务人员(以下简称医务人员)及城乡社区工作者等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抗击新冠肺炎工作精神,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了《医务人员及城乡社区工作者等相关工作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工作方案》(宁人社函[2020]62号)(以下简称《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方案》制定背景

2020年初,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抗疫安排部署,迅速行动,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打赢疫情阻击战。为保障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及城乡社区工作者等相关工作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了《医务人员及城乡社区工作者等相关工作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工作方案》,于3月11日,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关于审定医务人员及城乡社区工作者等相关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工作方案的请示》(宁人社发[2020]26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张超超副主席批示同意,3月13日,两厅印发了《医务人员及城乡社区工作者等相关工作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工作方案》(宁人社函[2020]62号)。

二、制定《方案》的政策依据

本《方案》根据《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8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0〕21号)等文件制定。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保障范围。自治区援鄂医务人员及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医务人员、城乡社区工作者等新冠肺炎防控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

(二)保障措施。

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发生工伤的医务人员及城乡社区工作者等相关工作人员,除按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提供以下保障措施。

1. 建立援鄂医务人员工伤保险绿色保障通道。开通工伤认定绿色保障通道,对宁夏援鄂医务人员在湖北发生工伤的,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迅速协调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时做好救治及提供事故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和证明材料当日反馈至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进行工伤认定调查,在收到事故证明材料1日内完成工伤认定。设立援鄂医务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保障资金专户,预拨工伤保险基金100万元,保障援鄂医务人员工伤待遇及时支付。

2.强化区内疫情防控医务人员及城乡社区工作者等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险权益保障。简化工伤认定程序,快速认定。对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1日内完成工伤认定,情况复杂需进一步调查确认的,及时取证,力争3日内完成工伤认定。简化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快办快结。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医疗费结算力争在1日内审核办结,最长不超过3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三)组织实施。

1.成立工作专班。自治区和各市县成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务人员及城乡社区工作者等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保障专班,强化职责,统筹推进任务落实。

2. 健全完善机制,确保工作高标准落实。加强部门沟通协调,保障信息畅通和业务的有效衔接,及时高效完成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医务人员及城乡社区工作者等相关工作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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