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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21 11:56 信息来源:未知 浏览量: 字体: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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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技工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部门行业职业技能考核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04号)、《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关于做好首批部门行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分支机构属地备案工作的函》(中就培函〔2020〕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我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支持引导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
       凡符合条件的我区各类企业均可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9〕83号)有关规定,通过宁夏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平台(http://nxgl.bjupi.com,以下简称为服务平台),按流程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备案。
       已备案的企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04号)规定,面向本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鼓励企业在属地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二、全面推进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技工院校要充分发挥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主体作用,经备案可对本校学生、属地企业和社会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科学设定评价内容,对学生的认定可考虑学生日常学习表现,综合评价学生的能力,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采取“理论考试+实操考核”的方式开展认定;对社会劳动者要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开展认定。
      
       三、积极推进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符合备案申报条件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部门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分支机构,可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征集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0〕108号)相关规定,通过服务平台,按流程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备案。属于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或者尚未与政府部门脱钩的部门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分支机构不能申请备案。
       已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要严格遵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四、有关问题
       (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备和质量监管。已备案的企业、技工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部门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为认定机构),组织实施每一批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时,须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服务平台提出等级认定计划,严格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规定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受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备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0〕53号)对等级认定全过程进行监管。
       (二)异地(跨地市)等级认定。原则上认定机构要在属地独立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确需异地(跨地市)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按照如下流程进行备案申报:
       1.认定机构需填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异地认定申请备案表》(详见附件1)向当地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备案申报。
       2.经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同意,报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3.认定机构可登录服务平台按照 “增量备案”流程进行站点和考点申报。完成上述流程后,方可开展异地(跨地市)等级认定工作。
       (三)证书制发与查询。通过等级认定的合格人员,由各认定机构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样式及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鉴发〔2021〕1号)要求和我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规范制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
       五地级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证书数据进行合规性审核,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汇总各地证书数据并及时上传至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技能人员证书信息可登陆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网址:http://zscx.osta.org.cn)查询。
       (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补贴和收费。符合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补贴条件的,按照《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年—2021年)的通知>》(宁就业领导小组发〔2019〕1号)和《关于开展2020年职业技能提升攻坚行动暨做好2021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114号)规定执行。
       等级认定收费参照《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我区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宁价(费)发 〔2007〕210号)有关鉴定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五)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用卷。认定机构需要使用宁夏技能人才评价题库试题资源的,须提前5个工作日填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卷申请表》(详见附件2),向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试卷;认定机构自命试题资源的,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参照职业技能鉴定命题技术相关标准,按照职业(工种)分等级命制试卷,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自律,接受监管。各认定机构要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原则承担主体责任,制定工作细则,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加强队伍建设,完善考核评价场地设施设备,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制发和统计工作,确保认定工作全程留痕,责任有记录、可追溯、可查询,主动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管。
       (二)强化责任,严格管理。各地市人社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强化对评价质量的监督管理。采取日常检查与定期评估、现场督导与随机抽取相结合方式,运用“互联网+”模式,对机构、人员、考务、成绩、证书等重要环节全流程监管,并及时提供服务。对督查发现、社会举报和媒体报道中反映有问题的认定机构要及时进行核查,并依法依规作出警告、限期整改等直至取消备案的决定。
       (三)齐抓共促,全面推进。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 “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服务流程,简化申报程序,加强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服务。各认定机构要积极面向企业职工、院校学生、社会各类从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各部门、机构要齐抓共促,促进我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全面推进。
       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联系方式:
       职业能力建设处:       张春明  5099012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海  龙    5099086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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