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11-10 14:06 |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社厅 | 浏览量: 次 |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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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殊群体缴费补贴标准的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村干部养老保险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09〕9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有关特殊群体缴费补贴的相关规定:
1.对于村干部,个人按照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6%缴费,自治区和县(市、区)财政按照24%的比例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会同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比例,逐年测算,取整数公布。
2.对于城镇独生子女户、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在政府缴费补贴的基础上,每年再按自治区公布的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给予个人奖励缴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逐年测算,取整数公布。
二、特殊群体缴费补贴标准的测算办法
根据2020年度我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13889元),测算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特殊群体缴费补贴标准如下:
1.村干部参加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标准
(1)村干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3889元×16%=2222元(取整数),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3889元×24%=3333元(取整数)。
(2)村干部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3889元×24%=3333元(取整数)。
2.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奖励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3889元×2%=278元(取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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